《民法总则》修改要点
6.个人信息保护
第一百一十一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各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取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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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福建事业单位笔试备考:法律常识11
福建事业单位考试网 | 2021-12-25 1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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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修改要点
6.个人信息保护
第一百一十一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各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取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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