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修改要点
4.进一步完善监护制度,监护可撤销、可恢复
《民法总则》强化了民政部门的责任,规定监护人缺位时,可由民政部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作为监护人。并且为了保护被监护人权益,还规定“监护权在一定条件下可被撤销或者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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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事业单位考试网 | 2021-12-25 1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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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修改要点
4.进一步完善监护制度,监护可撤销、可恢复
《民法总则》强化了民政部门的责任,规定监护人缺位时,可由民政部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作为监护人。并且为了保护被监护人权益,还规定“监护权在一定条件下可被撤销或者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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