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修改要点
6.完善法人制度,进一步细分主体资格
《民法总则》规定,按照法人设立目的和功能等方面的不同,将法人分为:
(1)营利法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其他企业法人)
(2)非营利法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
(3)特别法人(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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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福建事业单位笔试备考:法律常识10
福建事业单位考试网 | 2021-12-25 1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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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修改要点
6.完善法人制度,进一步细分主体资格
《民法总则》规定,按照法人设立目的和功能等方面的不同,将法人分为:
(1)营利法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其他企业法人)
(2)非营利法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
(3)特别法人(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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