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民法总则》修改要点
2.明确胎儿利益的保护
《民法总则》第十六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的保护,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出生时未存活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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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福建事业单位笔试备考:法律常识6
福建事业单位考试网 | 2021-12-25 1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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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民法总则》修改要点
2.明确胎儿利益的保护
《民法总则》第十六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的保护,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出生时未存活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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