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修改要点
5.成年人可协议预先确定监护人
《民法总则》第33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有关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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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事业单位考试网 | 2021-12-25 1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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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修改要点
5.成年人可协议预先确定监护人
《民法总则》第33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有关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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