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公基

首页 > 福建事业单位考试 > 备考技巧 > 公基

2021年福建事业单位公基备考:共同犯罪2

福建事业单位考试网 | 2021-11-30 12:40

收藏

  共同犯罪

  (二)犯罪主体的种类

  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

  种类:(1)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2)其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种类:(1)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从犯:(2)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从犯。

  胁从犯:指被胁迫参加犯罪的犯罪分子。胁从犯是不愿意或不完全愿意参加犯罪的, 是在被威逼、胁迫之下参加犯罪的。

  注意: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教唆犯:教唆他人犯罪的犯罪分子。对教唆犯的处罚:(1)在共同犯罪中如果是起主要作用的,就应当按照主犯处罚,如果起次要作用的,就按照从犯处罚;(2)如果被 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3)对教唆不满 18 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例题·多选】下列关于共同犯罪的表述,正确的有( )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的,不以共同犯罪论处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犯罪集团的全部罪行处罚

  事前与盗窃犯罪人通谋、事后为其销赃的行为,构成盜窃罪的共同犯罪

  实行犯的实行行为超过了共同犯罪故意范围的,其他共同犯罪人对超出共同故意范围的行为不承担刑事责任

分享到

微信咨询

微信中长按识别二维码 咨询客服

全部资讯

copyright ©2006-2020 华图教育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