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二)客体
教育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又称权利客体和义务客体,是教育法律关系构成的要素之一.一般包括物、行为和与人身 相联系的精神财富(精神产品和其他智力成果)等。
1.物
物又可分为不动产和动产两大类:不动产,包括场地、房屋和其他建筑设施以及场馆等:动产,包括资金、教学仪器设备等。
2.教育行为
教育行为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作为与不作为,主要包括: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包括行政立法行为和行政执法行为:学校和其他教有机构的管理行为:教育者与受教育者之间的教育教学行为。
3.知识产权/精神产品
知识产权是智力的创造性活动的结晶,属于非物质财富。主要包括各种教村,著作、发明创造等精神产品和智力成果,各种具有独创性并行之有效的教案、教法教具等的发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