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市(地)级以上机关通过公开遴选方式从下级机关转任公务员,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在队伍内部不同职位之间的转任或者转任到公务员职位,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