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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转任规定-第二章转任对象和情形

未知 | 2023-10-30 1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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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转任的对象主要是下列人员:

  (一)因工作需要转任的;

  (二)优化队伍结构需要的;

  (三)需要通过转任提高能力素质的;

  (四)在同一职位工作时间较长的;

  (五)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

  (六)因其他原因需要转任的。

  第七条 担任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在同一职位工作满10年的,不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在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项目和资金审批、招标采购、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同一职位工作满10年的,应当转任。因工作特殊需要暂缓转任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报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

  第八条 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得转任:

  (一)试用期未满的;

  (二)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监察调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转任的情形。

  第九条 乡镇机关新录用公务员工作未满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的,不得转任到上级机关。

  第十条 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机关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激励、引导和支持公务员转任到艰苦边远地区、基层一线或者服务保障重大战略、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点任务的职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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