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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转任规定-第四章纪律与监督

未知 | 2023-10-30 1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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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开展公务员转任,应当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得突破编制限额、职数;

  (二)不得突破资格条件;

  (三)不得违反规定程序;

  (四)不得借机突击调整职位或者突击晋升领导职务、职级;

  (五)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六)对同一人员不得频繁转任。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转任事项,呈报的不予批准或者备案,已经作出决定的宣布无效;根据情节轻重,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责任。

  第十九条 公务员应当服从转任决定,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公务交接等手续。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转任决定、拒不办理公务交接手续的,依规依纪依法予以免职或者降职使用,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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