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物权的基本原则
(一)物权法定原则。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统一确定,不允许依当事人的意志自由创设。
(二)物权客体特定原则。
(三)公示公信原则。
1.公示,是指物权变动时,须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
(1)不动产:
①不动产物权的登记制度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特殊规定: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②不动产物权变动生效时间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③预告登记
预告登记是为了保全债权的实现、保全物权的顺位请求权等而进行的提前登记。预告登记完成后,并不导致不动产物权的设立或者变动,只是使登记申请人取得请求将来发生物权变动的权利。预告登记应当以当事人自愿为原则。
《民法典》第221条,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90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④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合同效力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2)动产:
①动产物权变动生效时间
动产物权的变动,包括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生效时间是自动产交付之时发生效力。这是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也是动产物权以交付占有确定物权变动的标志。
交付的类型
现实交付:交付通常是指现实交付,即直接占有的移转。
观念交付:与现实交付相对应的交付形态。观念交付也称替代交付,包括简易交付、占有改定和指示交付三种形态。交付存在于观念上,而不是现实的转移占有,是法律为了实现交易便捷,在特殊情形下采用的变通方式,以观念上的占有转移代替现实的占有转移,实现动产物权的变动。
a.简易交付,是指交易标的物已经为受让人占有,转让人无须进行现实交付的无形交付方式。简易交付的条件,须在受让人已经占有了动产的场合,仅须当事人之间就所有权让与达成合意,即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民法典》第226条,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b.指示交付:又叫返还请求权让与,指在交易标的物被第三人占有的场合,出让人与受让人约定,出让人将其对占有人的返还请求权移转给受让人,由受让人向第三人行使,以代替现实交付的动产交付方式。
《民法典》第227条,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c.占有改定:是指在动产物权交易中出让人与受让人约定,由出让人继续直接占有动产,使受让人取得对于动产的间接占有,并取得动产的所有权的动产观念交付方式。
《民法典》第228条,动产物权转让时,当事人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②登记对抗主义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公信,指交易中的善意第三人信赖公示,即使公示权利状态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第三人仍能受到民法保护。
公信力的体现:善意取得——无权处分人将其受托占有的他人的财物(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给第三人的,如受让人在取得该财产时系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原权利人丧失所有权。
(四)物权效力优先原则
在同一物之上同时设定有物权和债权时,在权利实现过程中物权优先于债权;同一物之上存有相容的数个物权时,除了法律另有规定之外,先设立的物权优于后设立的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