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是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而依法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包括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民事责任既是违反民事义务所承担的法律后果,也是救济民事权利损害的必要措施,还是保护民事权利的直接手段。
3.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依法所要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当事人要有违约行为;不存在法定或约定的免责事由。
(1)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①实际履行(继续履行):违约方根据对方当事人的请求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的违约责任形式;②采取补救措施:如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③赔偿损失:是指违约方因违反合同义务致使对方受到损害时,应赔偿受害方所受的损失。④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的,应当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
《民法典》第585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2)适用定金罚则
定金,是指以担保债权实现为目的,依据法律规定或双方当事人约定,由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订立后至合同履行之前,按照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的一定数额货币的担保形式。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3)违约金和定金竞合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