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
(一)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指按照法院的组织系统来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海关处理的案件;
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二)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又称区域管辖,是指同级法院之间在各自辖区内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被限制人身自由地。
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按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 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例题·单选】居住在甲市甲区的公民,因走私被位于乙市乙区的海关扣留,该公民不服,应向下列哪个单位提起行政诉讼( )
A.甲市或乙市中级人民法院B.甲区或乙区人民法院
C.甲区人民法院D.乙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