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的程序
处罚决定作出之前应满足的条件:查明事实——履行告知义务——充分听取意见。
简易程序
适用条件:违法事实确凿;有法定依据;社会危害性小。
情形:对公民处以 50 元以下罚款或警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 1000 元以下罚款
或者警告。(治安处罚中的简易程序对公民的罚款金额为 200 元以下)。
步骤:出示证件——告知处罚事实及理由——听取称述、申辩——制作笔录——现场制作处罚决定书并由执法人员简明盖章——送达处罚决定书——备案。
一般程序
调查取证:①调查、检查的执法人员不能少于 2人;②在收集证据时可抽样取证,并对样品进行妥善保管,检验完毕后应归还当事人,如需作为证据扣押查封的,应出
具扣押物品清单。
行政机关负责人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该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 7日内送达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