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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福建事业单位公基备考:刑罚概述9

福建事业单位考试网 | 2021-11-30 1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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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罚的执行

  (二)假释

  假释的概念

  假释是指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部分犯罪人,在执行一定刑罚之后,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附条件地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假释考验期满视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

  假释的条件

  适用假释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① 假释只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1

  ②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

  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

  实际执行 13 年以上,才可以适用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③假释只适用于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

  ④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

  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烧杀淫掠

  ,爆绑组投)

  ⑤无期徒刑假释考验期为 10 年;有期徒刑考验期为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例题·多选】蒋某是一名出租车司机,因行驶线路等事由与乘客赵某发生矛盾。蒋某杀死赵某并抛尸灭迹。法院认定蒋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根据《刑法》,下列情形中也有可能被限制减刑的是( )

  A.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甲 B.因强奸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乙C.因绑架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丙D.因贪污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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