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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福建事业单位公基备考:刑罚概述8

福建事业单位考试网 | 2021-11-30 1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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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罚的执行

  (一)减刑

  减刑,是指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人,在刑罚执行期间, 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适当减轻原判刑罚的制度。减刑不同于改判。重大立功应当减刑。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减刑程序:

  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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