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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福建事业单位公基备考:财产继承权4

福建事业单位考试网 | 2021-11-27 1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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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继承权的取得、丧失

  (一)继承权的取得

  遗嘱的效力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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