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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教师资格证笔试综合素质考点:学生的权利

福建教师招聘考试网 | 2021-02-24 1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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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生的权利

  (一)小学生作为国家未成年公民的基本权利

  1.生存的权利 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

  2.受教育的权利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籍 的 适 龄 儿 童、少 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 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 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3.受尊重的权利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 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 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 隐私。国家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和荣誉权 不受侵犯。

  4.安全的权利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 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 教学活动。 禁止任何组织、个人制作或 者 向 未 成 年 人 出 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 怖、赌博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 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

  5.人身自由的权利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 批 准 或 者 决 定 或 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 受 逮 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 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6.法定的其他权利 小学生作为我国未成年公 民,还 依 法 享 有 我 国宪法及其他法律规定的一切未成年公民所应享 有的权利。

  (二)小学 生 作 为 特 定 的 教 育 主 体 所 具 有 的 权利

  1.学生有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 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的权利;

  2.学生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或助 学金的权利;

  3.学生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 的权利和在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 书、学位证书的权利 4.学生有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 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 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的权利;

  5.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1)姓名权 公民的姓名权是指公民依 法 决 定、使 用 和 改 变自己姓名的权利,包括自我命名权、使用权、姓名 变更权,以及禁止他人侵犯自己姓名权的权利。

  (2)荣誉权

  (3)隐私权 隐私权作为一种民事权利,是人格权的一种。

  (4)健康权 健康权的内容一般包括健康维护权(包 括 精 神健康权)、健康损害救济请求权、劳动能力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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