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财经岗
一、再保险的定义
再保险又称分保,是指保险人在原保险合同的基础上,通过订立合同将部分风险和责任转让给其他保险人承担,当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从其他保应人处取得相应部分赔偿的一种保险业务。
我国《保险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以分保形式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为再保险。”再保险的实质是保险人将自己承担的风险和责任向其他保险人进行保险的行为。
二、再保险的相关术语
1.风险单位
风险单位是指保险标的发生一次灾害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
风险单位应根据不同的险别和保险标的来决定。风险单位划分的恰当与否,直接关系到再保险当事人双方的经济利益,甚至影响到被保险人的利益,因而是再保险实务中一个技术性很强的问题。
2.自留额与分保额
(1)自留额
自留额是指分出公司根据偿付能力所确定承担的责任限额。
(2)分保额
分保额是指经过分保由接受公司所承担的责任限额自留额与分保额可以以保额为基础计算,也可以以赔款为基础计算。计算基础不同,决定了再保险的方式不同。以保险金额为计算基础的分保方式属于比例再保险,以赔款金额为计算基础的分保方式属于非比例再保险。
三、再保险的特征
1.再保险的固定性
主要体现在再保险业务活动总是发生在保险人之间。
2.再保险的独立性
(1)再保险与原保险的联系
①原保险是再保险的基础
从保险发展的历史逻辑上看,先有原保险,而后才有再保险。再保险的产生和发展,是基于原保险人分散风险的需要。再保险的保险责任、保险金额、保险期限等,都必须以原保合同为基础,没有原保险就没有再保险。
②再保险是原保险的进一步延伸和发展
保险人将自己所承保的一部分风险责任向再保险人分保,从而也将一部分风险责任转移给再保险人。再保险作为原保险的保险,是对原保险人所承保风险的进一步分散,原保险人通过再保险可以控制自己的保险责任,扩大承保能力,从而支持和促进了原保险的发展,
(2)再保险与原保险的主要区别

3.再保险的合伙性
再保险合同的合伙经营性质具体表现为:
(1)再保险人获得原保险人支付的分保费,原保险人获得再保险人支付的分保佣金;
(2)原保险人发生赔款,再保险人将根据再保险合同约定分摊原保险人的赔款;
(3)原保险业务经营的盈亏由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共享或分担。
【多选】下列选项中,( )属于再保险的特征。
A.固定性
B.合伙性
C.独立性
D.保障性
【答案】ABC。再保险具有下列重要特征:①再保险的固定性;②再保险的独立性;③再保险的合伙性。故 D 项保障性不属于再保险的特征;而 ABC 均属于再保险的特征。题干选的是属于,所以答案选 AB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