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念与原则
(一)概念
行政诉讼是法院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请求,通过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方式,解决特定范围内行政争议的活动。
(二)行政诉讼原则
1.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原则;
2.具体行政行为不因诉讼而停止执行原则;
3.不适用调解原则;
4.被告负主要举证责任原则。
二、受案范围
(一)应予受理的案件
1.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3.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5.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6.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7.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8.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9.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10.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11.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12.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二)不予受理的案件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形包括: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3.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三、行政诉讼参加人
(一)概念
诉讼参加人是指在整个或部分诉讼过程中参加行政诉讼,对行政诉讼程序能够产生重大影响的人,包括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当事人是指因行政行为发生争议,以自己名义进行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的主体。
(二)行政诉讼的原告
原告是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原告必须与被诉行政行为之间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三)行政诉讼的被告
一般原则是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具体的确认情形是:
(1)直接起诉时被告的确立

【注意】
1.经过复议再起诉,被告有三种情况:“复议改变,单独告;复议维持,共同告;复议不作为,择一告”。
2.复议改变的判断:“行为结果改变”。确认无效属于改变、确认违法一般属于改变,但复议机关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除外。
3.复议不作为的判断:“没有审理过”。
4.复议维持的判断:“审过且结果没变”,特别注意如果复议机关改变了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只要行为结果没有变,就属于复议维持。(结果论)
5.行政复议决定既有维持原行政行为内容,又有改变原行政行为内容或者不予受理申请内容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部分维持部分改变,共同告)
四、管辖
(一)概念
行政诉讼中的管辖,系指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二)基本原则
第一,便于当事人参加诉讼,特别是便于作为原告的行政管理相对人参加诉讼。
第二,有利于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判决和执行。
第三,有利于保障行政诉讼的公正、准确。
第四,有利于人民法院之间工作量的合理分担。
(三)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指按照法院的组织系统来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1.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1)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2)海关处理的案件、证交所为被告或第三人;
(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
(4)涉外案件
①重大涉外行政案件
②涉港澳台的行政案件
③国际贸易、部分反倾销反补贴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5.复议维持案件的级别管辖:复议机关与原机关作为共同被告,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机
关确定级别管辖。
(四)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又称区域管辖,是指同级法院之间在各自辖区内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1.原告就被告,即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
2.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对限制人身自由案件,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被限制人身自由地。
4.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注意】(1)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3)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按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五、行政诉讼程序
(一)证据
1.证据包括:
(1)书证;
(2)物证;
(3)视听资料;
(4)电子数据
(5)证人证言;
(6)当事人的陈述;
(7)鉴定意见
(8)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2.举证责任倒置: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的举证责任。
(二)起诉
1.起诉条件
(1)提起诉讼的是行政诉讼法上适格的原告。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4)属于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
2.起诉方式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出具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3.起诉期限
第一,直接起诉的起诉期限。当事人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 6 个月内提出。
第二,经过复议程序不服复议决定的起诉期限。
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复议而起诉的一般期限为 15 日,即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②若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不知行政行为内容,自其实际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 6 个月内;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 5 年,涉及不动产超过 20 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起诉方式:【原则】起诉应当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例外】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法院记入笔录,出具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样本义务】法院应当提供诉状样本,为当事人书写诉状提供示范和指引。
【法院处理】法院应当一律接收起诉状,出具书面凭证并注明收到日期。
(三)立案
《行政诉讼法》第 51 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 应当登记立案。
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 7 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人民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审理,也可以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总结】
(1)当场能够判断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当场登记立案。
(2)当场能够判断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书且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
(3)当场不能够判断符不符合起诉条件的:
①先接收起诉状,7 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②7 日内仍不能作出判断的,应当先予立案。
(4)起诉状内容或者材料存在欠缺的:
①法院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
②一次性全面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材料及期限。
(四)审理一般规定
1.公开审理为原则,不公开审理为例外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2.诉讼不停止执行
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
3.裁定停止执行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停止执行:
(1)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3)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当事人对停止执行或者不停止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4.裁定先予执行
人民法院对起诉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金和工伤、医疗社会保金的案件,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原告生活的,可以根据原告的申请,裁定先予执行。
当事人对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5.诉讼不适用调节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
6.审理依据:
(1)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地方性法规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行政案件。
(2)人民法院审理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案件,并以该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依据。
(3)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规章。
(五)一审普通程序
(1)组成合议庭
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 3 人以上的单数。
(2)审理期限
法院审理第一审行政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 6 个月内作出判决。需延长的,由高级法院批准;高级法院审理案件需延长的,由最高法院批准
(3)公开宣判
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和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人民法院。
【单选】下列关于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
B.原告未对自己主张提供证据的,需要承担败诉的不利后果
C.原告不负有举证责任,无需对其主张提供任何证据
D.被告在诉讼过程中可以自行向第三人收集证据
【答案】A。《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故 A 项正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的举证责任。故 B 项错误;《行政诉讼法》
第三十八条规定:在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故 C 项错误;《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收集证据。故 D 项错误。故本题正确答案选 A。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