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职业、劳动特点与教师权利
教师职业性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一次从法律上确认了教师的社会地位的专业性
专门职业;专业人员
教师职业是促进个体社会化的职业
教师职业的产生和发展:
非职业化阶段:官吏、僧侣兼任教师
职业化阶段:伴随私学的出现,教师逐渐形成一种行业
专门化阶段:
1681 年,法国拉萨尔神父创立了世界上第一所师资培训学校,标志着独立师范教育的开始
专业化阶段:1986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职业分类与代码》中教师被列入了“专业、技术人员”这一类别
教师职业的:最大特点是职业角色的多样化
特点
常规角色:“传道者”角色、授业解惑者角色、管理者角色、示范者角色、朋友角色、研究者角色
角色更换/新课改教师观:学生学习的促进者;教育教学的研究者;课程的开发者和研究者;社区型的开放教师;终身学习的践行者
教师的职业形象:道德形象、文化形象、人格形象(首要因素)
教师劳动的特点
(1)教师劳动的复杂性和创造性(创造性主要体现在:①因材施教。②教学方法上的不断更新。③对教材内容的处理和加工。④教师需要“教育机智”);
(2)教师劳动的连续性和广延性;
(3)教师劳动的主体性和示范性;
(4)教师劳动的主体性和示范性;
(5)教师劳动方式的个体性和劳动成果的群体性
教师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七条规定,我国教师享有以下基本权利:
(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简称教育教学权
(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发表意见。简称科学研究权
(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简称管理学生权
(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简称获取报酬待遇权
(5)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简称民主管理权
(6)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简称进修培训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