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
(二)定金的生效与效力
《担保法》第90条规定,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福州笔试
2021年福建金融考试笔试备考:担保法22
福建银行招聘考试网 | 2021-11-26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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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
(二)定金的生效与效力
《担保法》第90条规定,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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