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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福建金融考试笔试备考:担保法20

福建银行招聘考试网 | 2021-11-25 1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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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留置

  (四)留置权与抵押权、质权的关系

  针对同一动产同时存在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的情况,《担保法》司法解释第79条规定,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同一财产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但对同时存在质权和留置权的情况则未做规定,只能按照该受偿原则推定留置权优于抵押权,抵押权优于质权,因此留置权必然优于质权。《物权法》对此做出了明确规定,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因此,在接受动产抵押或者质押后,应密切关注该动产的状况,跟踪该动产的使用情况,及时行使抵押权或者质权,防止抵押或者质押落空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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