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 下列关于共同犯罪的说法,正确的是:
A.被胁迫的人,在身体受到强制、完全丧失意志自由时实施某种危害行为的,也是胁从犯
B.乙组织妇女卖淫,丙为其寻找卖淫女、联系嫖客,但从不直接参与管理活动。对丙应当以乙组织卖淫罪的共犯论处
C.甲是某国有控股公司的财务人员,在某晚故意不关财务室窗子、不锁保险柜,然后指使中学生乙(16 周岁)潜入财务室窃取甲保管的公款。甲乙构成贪污罪共犯
D.丁是某国有保险机构工作人员,唆使投保人戊将自己投保的汽车烧毁后向保险公司理赔,然后利用自己办理理赔的职务便利为丁理赔 8 万元,二人平分。丁戊构成贪污罪共犯
120.【答案】D
【解题思路】
第一步,本题考查共同犯罪。
第二步,根据《刑法》(2006 年)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构成贪污罪。与上述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三步,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丁某利用办理业务之便与戊串通,恶意制造并未发生的保险事故,并将理赔款据为己有的行为构成贪污罪,戊与丁通谋共同实行了贪污的行为,两人构成贪污罪的共同犯罪。因此,选择 D 选项。
【拓展】
A 项:胁从犯是指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胁从犯并未丧失意志自由,只是受胁迫参加犯罪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或辅助作用。被胁迫的人,在身体受到强制、完全丧失意志自由时,相当于无意识的犯罪工具,对损害后果既不存在故意也不存在过失,因此不构成犯罪。
B 项:寻找卖淫女、联系嫖客的行为符合刑法规定的介绍卖淫罪,而非组织卖淫罪的共犯。
C 项:甲利用管理国有财务的便利唆使他人窃取公款并据为己有的行为构成贪污罪。但共同犯罪要求共同故意,乙对其潜入财务室窃取财物的行为所持的是盗窃的故意,应认定为盗窃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