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8. 甲欲杀死乙,在乙饭碗里投放毒药,不料朋友丙分食了乙的饭菜,甲为了杀死乙,没有阻止丙,结果导致乙和丙均中毒死亡。甲对丙死亡所持的心理态度是:
A.过于自信的过失
B.疏忽大意的过失
C.间接故意
D.直接故意
119. 王某持匕首抢劫张某,在争斗中王某头部撞击墙角昏迷倒地,匕首掉在地上。张某见状,捡起匕首往王某心脏部位猛刺数下,导致王某死亡。对于张某用匕首刺死王某的行为,下列
说法正确的是:
A.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B.属于意外事件,不负刑事责任
C.属于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
D.属于故意杀人,应当负刑事责任
118.【答案】C
【解题思路】
第一步,本题考查刑法。
第二步,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第三步,甲明知丙误食毒药的后果却放任丙食用了带有毒药的饭菜并未上前阻止,应属于间接故意。因此,选择 C 选项。
【拓展】
A 项: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是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题干中并未体现甲认为能够避免危害结果的产生。
B 项: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该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而使得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题干中甲是事前知情,并非没有预见。
D 项: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题干中甲意图杀死乙,并无直接致丙死亡的故意。
119.【答案】D
【解题思路】
第一步,本题考查刑法。
第二步,《刑法》(2006 年)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第三步,题目中犯罪人已经王某昏迷倒地,说明不法侵害已经停止而不是正在进行中,不满足正当防卫的时间要件,不构成正当防卫。张某仍猛刺王某心脏的行为具有杀死王某的故意,从而造成王某死亡的结果,应构成故意杀人罪。因此,选择 D 选项。
【拓展】
A 项:张某猛刺王某心脏时,不法侵害行为已经结束,其行为不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不构成正当防卫。
B 项:意外事件是指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张某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死亡,仍然实施该行为,不属于意外事件,构成故意犯罪。
C 项:防卫过当是指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某猛刺王某心脏时,不法侵害行为已结束,不属于正当防卫行为,更不构成防卫过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