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教育立法的原则和程序
(一)教育立法的原则
1.社会主义方向性原则
教育立法是一种社会活动,立法的目的是使国家和人民的意志在教育事业发展上能得到充分体现。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因此,我们制定的教育法规必须体现人民的意志,遵循社会主义方向性原则。这是由教育与社会之间的本质联系决定的。
2.必须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保持一致
党的教育方针、政策是制定教育法规的直接依据,而教育法规则是党的教育方针、政策的具体化、条文化,是保证党的教育方针、政策贯彻执行的主要手段。
3.民主性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五条规定:“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这是教育立法民主性原则的法律依据。
4.实事求是原则(从我国的国情出发)
在我国,教育立法还应考虑不同地区经济发展的差异对教育事业发展的影响,只有这样,才能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教育法规。
5.必须反映法律的基本特征
(1)稳定连贯性原则
(2)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原则
(3)规范性原则
6.教育法规内容统一、协调的原则
教育法规内容统一、协调是指一个国家的全部教育法规之间要相互一致和相互协调,不能相互抵触和相互矛盾。
(二)教育立法的程序
教育立法的程序一般分为四个阶段:第一阶段,法律议案的提出;第二阶段,法律草案的审议;第三阶段,法律的表决和通过;第四阶段,法律的公布。
2. 教育法规实施★★★
(一)教育法规实施的原则
(二)教育法规实施的方式
1.教育法的遵守
(1)含义。
教育守法亦称教育法规的遵守,是教育法规实施的一个基本形式,它是指公民、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自觉遵守教育法规的规定,按照教育法规的规范要求去行为。
(2)守法主体。
守法的主体有社会组织和公民两大类,包括所有国家机关、所有武装力量、所有政党、所有社会团体、所有企业事业组织和所有公民。
(3)守法的内容和方式。
根据法律规范的性质和调整方式来看,教育法规的遵守可以分为以下三种方式:①禁令的遵守;②义务的履行;③权利的享用。
2.教育法的适用
教育法规适用简称教育司法,一般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具体运用教育法律、法规处理案件的诉讼活动。
3.教育法的执行
(1)含义
教育行政执法,则专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法行使管理职权,履行职责、实施法律的活动。
(2)特点
①教育行政执法是一种具有国家意志性的活动
②教育行政执法是一种具有法律性的活动
③教育行政执法是一种具有强制性的活动
④教育行政执法是一种具有单方权威性的活动
⑤教育行政执法具有主动性特征
⑥教育行政执法具有执法主体多元性的特征
(3)原则
教育行政执法不是一种任意进行的执法活动,它必须遵循合法性、越权无效、权责统一原则、应激性、合理性和公开、公正原则。
①合法性原则
所谓合法性原则简言之,即教育行政执法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规定。这是由教育行政执法是一种法律性活动所决定的。
②越权无效原则
其含义是指超越法定职权范围的教育行政执法行为属于无效行为。
③权责统一原则
教育行政执法过程中,教育行政机关依据职责权限对教育行政相对人适用法律规范,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④应急性原则
应急性原则以行政法所确定的行政紧急权力为基础而提出。其含义是指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在紧急情况下,采取的非法行为可以有效。
⑤合理性原则
这一原则是指在进行教育行政执法时,所采取的措施、手段等在内容上要客观、适度、符合理性。这一原则是针对教育行政执法中存在自由裁量权而提出的。
严格说来,在教育法律制度完备的条件下,教育行政活动主要是执行教育法规。其活动的展开从内容到形式都应当依法进行。但是由于行政事务的复杂性,受到错综复杂的关系制约,也常常会发生意外情况,立法机关不可能制定十分严密的教育行政法对所有的教育行政活动予以规范或者约定,因而不得不从法律上和实施上承认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使之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对执法行为作出一定选择。
⑥公开、公正原则
教育行政执法还应该遵循公开、公正原则。只有做到公开、公正,才便于监督,并能使执法过程成为法制教育过程。为避免行政执法权的滥用,必须贯彻公开、公正原则,落实监督制度,真正做到客观、公正地执法。
(4)方式
推行教育法规实施;对遵守教育法规状况进行检查和监督;进行教育行政处罚。
【知识链接】行政处罚的种类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8条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