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总成绩的计算
(1)考试总成绩为笔试成绩与按规定比例折算后的面试成绩之和。
(2)如果进入面试人数等于或少于该职位计划遴选人数时,报名人员的面试成绩应达到80分以上,方可进入体检、考察环节。面试成绩未达到规定要求的,该遴选职位取消。
(3)对于考试成绩相同者,名次排列采取以下办法确定:若 2名以上考生笔试、面试合计总成绩相同时,考生名次按笔试成绩排列;若笔试成绩相同,有专业考试的则按专业考试成绩排列,其他的则按笔试卷面成绩排列;若专业考试成绩相同,则按笔试卷面成绩排列;若笔试卷面成绩相同,则报经市委组织部同意后加试1场面试,考生名次按加试的面试成绩排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