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检和考察
(一)确定体检和考察人选
进行面试的岗位根据岗位计划聘用人数,按1:1的比例,在笔试、面试成绩合格的人员中,从总成绩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体检和考察人选。
不进行面试的岗位根据岗位计划聘用人数,按1:1的比例,在笔试成绩合格且经资格复审(参照进行面试岗位的资格复审办法进行)无异议的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体检和考察人选。
未按时参加体检的,取消聘用或递补资格。
(二)体检和考察的组织实施单位
报考市直单位的考生体检和考察由招聘单位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报考县(区、管委会)单位的考生体检和考察由各县(区、管委会)组织人事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请考生及时与所报考的县(区、管委会)组织人事部门联系(联系电话详见招考岗位条件表)。
(三)体检的依据
参照国家规定的《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等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执行。
(四)体检机构
在县级及以上医院进行体检。
(五)体检的复检申请
复检参照《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聘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中的所有体检项目均不进行复检。
(六)怀孕期体检
女性报考者因怀孕不能进入体检的,应提供相应的医学证明,招聘单位查看其医学证明后应对其延期体检,并与报考者约定延缓体检的最长期限。
(七)考察
考察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以及参照《公务员录用规定》、《公务员录用考察办法(试行)》和《关于做好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的通知》(国公局发〔2013〕2号)的规定执行。
体检结果由招聘单位主管部门公示后,由招聘单位会同主管部门按1:1比例对考试、体检均合格的报考者组织考察,将明确的考察结果和聘用意见书面报组织人事部门。
考察人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确定为拟聘用人员:
1.有公务员法第二十六条所列情形的;
2.有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所列行为的;
3.不具备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的报考资格条件或者不符合招考职位有关要求的;
4.因犯罪被单处罚金,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免予刑事处罚的;
5.受到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等影响期未满或者期满影响使用的;
6.被开除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籍的;
7.被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或事业单位辞退未满5年的;
8.高等教育期间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
9.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被认定有严重舞弊行为的;
10.政治素质、道德品行、社会责任感、为民服务意识和社会信用情况较差,以及其他不宜录用为公务员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