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务员录用规定》等法律法规,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经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四川省公安厅批准,我市决定面向社会公开考试录用公务员(人民警察)118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具体如下
1.有公务员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的人员。
2.有《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政治考察工作办法》第八条、第九条所列情形的人员。
3.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
4.在职(含试用期内)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
5.现役军人。
6.2023年公安院校公安专业应届毕业生。
7.在读的非2023年高校应届毕业生(正在全日制普通高校脱产就读且未毕业的人员不能凭已取得的学历学位报考)。
8.其他原因不适合从事人民警察工作或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人民警察)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报考者不得报考录用后即构成公务员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职位,也不得报考与本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人员担任领导成员的用人单位的职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