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是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而依法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包括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民事责任既是违反民事义务所承担的法律后果,也是救济民事权利损害的必要措施,还是保护民事权利的直接手段。
2.免责事由
免责事由:不可抗力、正当防卫等
(1)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人力所不可抗拒的力量,包括自然原因(如地震、台风、洪水、海啸等)和社会原因(如战争等)。《民法典》180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正当防卫。正当防卫是指当公共利益、他人或者本人的人身或者其他利益遭受不法侵害时,行为人所采取的防卫措施。正当防卫是保护性措施,是合法行为,对造成的损害,防卫人不负赔偿责任。《民法典》181条,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3)善意救助人责任豁免。善意救助人享有豁免权须具备以下要件:①行为人为善意救助人;②行为人实施了救助行为;③行为人的善意救助行为造成了受救助者的损害。符合上述条件的善意救助者不承担民事责任。《民法典》184条,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