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民事法律行为
(三)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1.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情形:
(1)重大误解。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
(2)显失公平。显示公平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对方处于困境、或者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况下,与对方当事人实施的对自己明显有重大利益而使对方明显不利的民事法律行为。
(3)欺诈。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4)胁迫。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