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资本和股权
(五)股权转让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1)内部转让--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2)对外转让: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2.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
(1)转让场所——应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2)转让方式: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的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股东大会召开前20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5日内,不得进行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无记名股票以交付发生股权转让的法律效力。
(3)股权转让对特殊主体的限制:发起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经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限制其股份转让,上述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