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公基

首页 > 福建事业单位考试 > 备考技巧 > 公基

2021年福建事业单位公基备考:犯罪概述5

福建事业单位考试网 | 2021-11-29 12:56

收藏

  犯罪构成

  (四)犯罪客观方面

  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说明侵犯某种客体的行为及其危害结果的诸客观事实特征。具体包括:

  危害行为(作为和不作为)

  作为:不当为而为之,即积极的身体表现。

  不作为:当为而不为,即消极的不作为。指行为人在能够履行自己应尽义务的情况下不履行该义务。义务来源:法律规定的义务(如母亲看着孩子饿死而不喂奶),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如将未成年人带入危险的地方玩耍),职务或业务要求产生的义务(如医生有救死扶伤的义务)。

  危害结果。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

  【例题·多选】李某爱好游泳,且技术高超。一日,李某声称愿意帮助杨某学会游泳, 杨某欣然答应。李某遂杨某带到河流深水处去游,在杨某刚学游泳时,李某即弃之不顾,

  独自由回河岸,杨某无力游回,面临被淹死的危险状态,李某能够救援却不救援,致使杨 某被淹死。此时,站在河岸上旁观的曾某,游泳技术很好,完全能够及时救援杨某,但曾 某不认识李某、杨某两人,不愿跳入河中救人。那么,关于李某曾某的行为定性不正确的 是(

  )

  李某和曾某的行为构成共同犯罪

  李某的行为构成犯罪,曾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均不构成犯罪

  应分别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分享到

微信咨询

微信中长按识别二维码 咨询客服

全部资讯

copyright ©2006-2020 华图教育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