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效力
(二)合同的效力
1.无效合同
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欠缺法定有效要件,从法律上不予以承认和保护
合同。
根据《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导致合同无效的原因包括: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2.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
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后,基于法定的理由,向法院或仲裁机关请求变更或撤销的合同。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类型主要包括: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2显失公平的合同;
3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
4胁迫而订立的合同;
5乘人之危的合同。
对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当事人请求变更的,法院或仲裁机构不得撤销。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可以变更,这体现了《合同法》尽量促成交易的理念。
3.效力未定的合同
效力未定的合同是指合同订立后尚未生效,须权利人追认才能生效的合同,也称效力待定合同。如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需经被代理人追认合同才生效。在被代理人追认之前,该合同为效力未定的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