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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福建金融考试笔试备考:担保法29

福建银行招聘考试网 | 2021-11-27 1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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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的效力

  (二)合同的效力

  1.无效合同

  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欠缺法定有效要件,从法律上不予以承认和保护

  合同。

  根据《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导致合同无效的原因包括: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2.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

  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后,基于法定的理由,向法院或仲裁机关请求变更或撤销的合同。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类型主要包括: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2显失公平的合同;

  3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

  4胁迫而订立的合同;

  5乘人之危的合同。

  对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当事人请求变更的,法院或仲裁机构不得撤销。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可以变更,这体现了《合同法》尽量促成交易的理念。

  3.效力未定的合同

  效力未定的合同是指合同订立后尚未生效,须权利人追认才能生效的合同,也称效力待定合同。如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需经被代理人追认合同才生效。在被代理人追认之前,该合同为效力未定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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