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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福建事业单位公基备考:民事法律行为2

福建事业单位考试网 | 2021-11-26 1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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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效民事法律行为

  无效民事行为是指欠缺法律行为的根本生效要件而自始不发生行为人意思预期效力的民事行为。

  情形: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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