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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福建事业单位公基备考:民事主体1

福建事业单位考试网 | 2021-11-25 1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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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民事主体

  自然人

  (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出生、死亡时间证明顺序:出生、死亡证明→户籍登记时间→其他证据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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