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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总则第七章第三节:代理终止

福建招警考试网 | 2021-06-30 1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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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代理

  第三节 代理终止

  第一百七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

  (一)代理期限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二)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三)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四)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五)作为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

  第一百七十四条 被代理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

  (一)代理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被代理人死亡;

  (二)被代理人的继承人予以承认;

  (三)授权中明确代理权在代理事务完成时终止;

  (四)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实施,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代理。

  作为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的,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百七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终止:

  (一)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三)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原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文章来源:https://www.ccps.gov.cn/xtt/202006/t20200602_14132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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