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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总则第六章第四节: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和附期限

福建事业单位考试网 | 2021-06-30 1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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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四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和附期限

  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第一百五十九条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经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第一百六十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期限,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期限的除外。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原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文章来源:https://www.ccps.gov.cn/xtt/202006/t20200602_14132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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