岗位的开考比例
(一)达不到开考比例的处理办法
岗位招考人数与通过报考资格审查人数的比例要达到1:3。达不到1:3比例的,原则上不开考或等比例缩减招考人数。
取消开考的岗位,其报考者可在规定时间内重新选择报考岗位。个别岗位招考人数较多,但总的报考比例不足1:3的,应等比例减少招考人数。
不开考和减少招考人数的岗位由市人社局统一对外公布。
(二)不限开考比例的岗位
县区级及以下医学类岗位,不设置开考比例,有报考者通过资格审查的即可开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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