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作需要,我局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警务辅助人员15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岗位
(注:以上岗位均需轮值夜班或周末班,兼纪委留置看护工作职能,参与看护期间待遇参照市级看护队伍标准执行)
二、招聘对象及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品行端正,身心健康;自愿从事公安辅警工作,有较强的沟通能力、应变能力及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工作能力;有高度的工作责任感,服从公安局管理及工作安排;
3.宁德地区户籍优先考虑;
4.原则上应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学历,高中以上学历的须在入职后四年内取得大专学历;
5.男性净身高165CM以上、女性净身高155CM以上,18周岁以上35周岁及以下;
6.遵纪守法,无违法犯罪记录和其他不良记录;
7.同等条件下,优先招聘烈士的配偶和子女,因公牺牲军人、人民警察和辅警的配偶和子女;被确认为见义勇为的人员;退役军人;警察类院校或者政法类专业的毕业生;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优先情形;
8.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安机关岗位要求的其他条件;
9.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考:
(1)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涉嫌犯罪尚未结案的;
(2)因吸毒、卖淫、嫖娼、赌博等行为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
(3)受过行政拘留、司法拘留、专门矫治教育的;
(4)因违纪违法等原因被开除、辞退或者解聘的;
(5)有较为严重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6)家庭成员、主要社会关系被判处刑罚的;
(7)本人、家庭成员、主要社会关系参加非法组织、邪教组织或从事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的;
(8)三代直系血亲有精神病史的;
(9)有明显纹身疤痕、残疾、传染性疾病、吸毒的;
(10)原为公安辅警已辞职未满三年的;
(11)其他不适合从事警务辅助工作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报考的其他情形。
三、招聘程序
本次招聘按照现场报名、资格审查、笔试、体能测试、面试、政审、体检、试用、聘用等程序进行。
(一)现场报名
1.报名时间:2024年10月22日至10月28日(工作日),逾期不予受理。
2.报名登记:应聘人员报名时,现场填写《寿宁县公安局辅警招聘审批表》,并完整提交下列材料:
(1)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户主及本人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或居住证原件;
(3)毕业证书、退伍证原件及复印件(将于2024年内毕业的、需提供大专在读证明);
(4)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个人征信证明或信用报告;
(5)近期免冠同底版1寸彩照2张;
3.报名地点:寿宁县公安局政工室(东区公安业务大楼403室),此次考试报名采取现场报名的方式进行。咨询电话:0593-5524052。
(二)资格审查
寿宁县公安局对报名者进行登记、审查,确定符合条件人员名单,并以手机短信或电话形式通知其参加笔试的时间和地点。资格审查未通过的,不进入之后环节。
(三)笔试
经初审合格者参加笔试,笔试具体时间待定,采取闭卷考试,考试时间60分钟,考试内容为法律基本知识。笔试成绩低于50分者,不进入下一环节测试。
(四)体能测试
经笔试合格者参加体能测试。测试项目为:(1)纵跳摸高;(2)4×10往返跑;(3)男1000米、女800米长跑。体能测试成绩参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体能测试达标标准打分,成绩满分100分。体能单项测试成绩不达标者,直接淘汰。体能总成绩计算公式:(4×10往返跑+长跑成绩)÷2=体能成绩。未按规定时间参加体能测试的人员视作自动放弃;如有弄虚作假者,取消聘用资格。应聘人员应视本人身体状况参加体能测试。
(五)面试
根据体能测试、笔试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按照计划录用名额1:2以上比例确定。
(六)体检、政审
按照体能成绩30%+笔试成绩30%+面试成绩40%的比例计算排列名次,按照岗位人数确定参加体检、政审人员。
烈士的配偶和子女,因公牺牲军人、人民警察和辅警的配偶和子女,被确认为见义勇为的人员,退役军人,警察类院校或者政法类专业的毕业生(总成绩加5分);中共党员、本科及以上学历(总成绩加3分)。符合多项加分条件的同一对象,以最高情形加分,不累计加分。
(七)确定人选
体检、政审合格的,按总成绩从高至低确定拟聘用人员,经公示5个工作日后无异议的,予以试用。
四、岗位待遇
经审核、笔试、面试、体能、政审、体检合格者,三个月试用期后正式聘用,按照相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五险一金。
婚假、丧假、产假、带薪休假等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伤亡抚恤按照《福建省公安民警英烈基金会寿宁定向基金管理办法》《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执行。工作满1周年后享受县公安局工会会员待遇。
正式聘用后工资待遇约为5万/年(含“五险一金”等其他费用)。
五、其他事项
(一)体检费用由报名者本人承担,对应考者进行体检和考核时,若因体检或考核不合格,可按总成绩从高到低依次递补。
(二)报名者提交的相关证明复印件和照片不予退还。
(三)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实行试用期制度,经试岗培训合格后正式聘用,不合格的,解除聘用合同。
(四)招考工作坚持公开、公平、竞争、择优原则,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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