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问答

首页 > 问答

公务员法第六章-职务、职级任免

未知 | 2023-10-08 15:03

收藏

第六章 职务、职级任免

  第四十条 公务员领导职务实行选任制、委任制和聘任制。公务员职级实行委任制和聘任制。

  领导成员职务按照国家规定实行任期制。

  第四十一条 选任制公务员在选举结果生效时即任当选职务;任期届满不再连任或者任期内辞职、被罢免、被撤职的,其所任职务即终止。

  第四十二条 委任制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合格,职务、职级发生变化,以及其他情形需要任免职务、职级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任免。

  第四十三条 公务员任职应当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四十四条 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

分享到

微信咨询

微信中长按识别二维码 咨询客服

全部资讯

copyright ©2006-2020 华图教育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