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优化教师队伍结构,合理配置教师资源,满足基层学校教学需要,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和福建省教育厅、省委编办、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补充工作的若干措施》(闽教规〔2022〕3号)以及省教育厅、人社厅《关于做好2023年全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闽教师〔2023〕2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计划录用77名,具体招聘对象及条件如下
招聘对象及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
2.热爱教育事业,安心教育工作,师德师风良好,具有奉献精神;作风正派、遵纪守法、无不良诚信记录。
3.具有扎实的基础知识和应聘岗位所需的专业素养。报考人员的毕业证书、教师资格证书等必须在2023年7月31日前取得,届时未能提供的,取消聘用资格。
4.年满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即在1987年3月至2005年3月期间出生)。对年龄条件另有要求的,以招聘岗位所要求的年龄为准(年龄计算方法以此类推)。
5.身体健康,符合福建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标准(2018年修订)。
6.下列人员不得报名:
①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或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②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③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作出结论的人员;④在各级各类公务员、事业单位公开考试中因违纪违规行为被记入考生诚信档案,且记录期限未满的人员;⑤现役军人、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以及本市已在编教师;⑥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人员; ⑦法律、政策规定不得聘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7.符合报考条件的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岗工作人员,须经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报考,未满最低约定服务年限的,同时还须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征得所在市(县、区)组织或人社部门同意后方可报考;服务基层项目(不含2023年期满服务基层项目高校毕业生)报考的,须经所在服务单位和相应项目县级(或以上)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报考。“同意报考证明”须在资格复审阶段提供,如未能及时提供的,取消入围资格。
报考者不得报考聘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