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录用规定》等法律法规,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经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我市2023年面向社会公开考试录用公务员(含参照管理工作人员,下同)465名。具体录用审批及试用期如下
录用审批及试用期
(一)公示期满,对没有反映问题或反映问题不影响录用的,办理录用手续;对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录用;对反映有严重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录用,待查实并作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录用。
(二)考试、体检、考察并经公示合格者,由招录机关(单位)、县(区)公务员主管部门报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办理录用手续。其中,此前已报考其他机关,因未获录用通知而参加本次招考的报考人员,在本次录用审批手续办理前被其他机关录用为公务员(以招录机关〈单位〉通知的时间为准)的,本人应主动终止参加本次考录,本次报考单位不予录用。新录用公务员应在规定时间内到用人单位报到。不按时报到的,取消录用资格。
本次招录《职位表》“备注”栏中涉及2个及以上招录机关(单位)的,由拟录用人员按照考试总成绩由高到低的排名顺序,依次选择具体单位或岗位。
(三)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1年,自报到之日起计算。试用期满,经招录机关(单位)考核,合格的按有关规定予以任职定级;试用期间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或试用期满不合格的,取消录用。对新录用公务员的管理,按照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四)新录用乡镇公务员在乡镇机关的最低服务年限为5年(含试用期)。5年服务期内的管理,按照中央、省关于乡镇干部队伍建设新录用公务员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详情可咨询招录职位所属县(区)公务员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