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务员法、《公务员公开遴选办法》等有关规定,决定组织实施2022年度市级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以下简称“参公单位”)公开遴选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参公人员”)工作。为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下的遴选工作,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公开遴选,具体如下
1.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
2.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3.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专门机关审查调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4.受到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等影响期未满或者期满影响使用的。
5.按照有关规定,到乡镇机关、艰苦边远地区以及定向单位工作未满最低服务年限(含录用时职位明确要求最低服务年限)或者对转任有其他限制性规定的。如同时受到两个以上服务年限限制的,按时间长的服务年限执行。
6.尚在试用期或者提拔担任领导职务未满1年的。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报考人员不得报考任职后即构成公务员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遴选职位,也不得报考与本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人员担任领导成员的用人单位的职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