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
(二)抵押物的范围
《物权法》第180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6.交通运输工具:
7.法律,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权利凭证利
同时,《物权法》第184条列举了以下财产不得抵押,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