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的职业权利
1.教育教学权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教 师 法》(以 下 简 称 《教 师 法》)第七条第(一)项规定,教师有权“进行教育教 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这是教师最 基本的权利。 合法的 解 聘 或 待 聘 不 等 于 侵 犯 教 师 的 这 一 权利。
2.科研学术活动权 《教师法》第七条第(二)项规定,教师享有“从 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 术活动中发表意见”的权利。
3.管理学生权 《教师法》第七条第(三)项规定,教师有权“指 导学生 的 学 习 和 发 展,评 定 学 生 的 品 行 和 学 业 成绩。”
4.获取报酬待遇权 《教师法》第七条第(四)项规定,教师享有“按 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 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三十一条规 定,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 不低于 当地公务员 的平均工资水平。
5.参与民主管理权 《教师法》第七条第(五)项规定,教师享有“对 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 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 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的权利。
6.进修培训权 《教师法》第七条第(六)项规定,教师享有“参 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