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察和体检
(一)考察工作由各遴选机关负责实施。各遴选机关根据参加遴选人员考试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考察对象,考察对象与遴选计划人数的比例一般为2:1。遴选计划人数在2人以上的,经市公务员局同意后,可适当降低考察对象的比例,但不得低于1.5:1。
(二)各遴选机关根据职位要求组织考察对象体检。体检机构从福建省公务员录用体检医院名单中选取,体检项目和标准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
(三)因考察对象考察不合格、体检不合格或放弃遴选资格,造成遴选职位没有考察对象的,不再进行递补。考察对象自愿放弃遴选资格的,应在考察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向遴选机关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