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伯克利加州大学哲学教授格赖斯(H. P. Grice)于1967年在哈佛大学的一次演讲《逻辑与会话》中论述了合作原则(cooperativeprinciple)及其制约“会话含意”(conversational implicature)产生的过程。格赖斯指出,会话是受到一定条件制约的,人们的交谈之所以能够顺利进行,是因为双方遵循了一定的目的,相互配合默契。他把说话者和听话者在会话中应该共同遵守的原则称为合作原则,包括以下四个范畴:
1.量准则(Quantity Maxim):
(1)说话人所说的话包含交谈所需要的信息;
(2)说话人所说的话不应超出所需要的信息。
2.质准则(Quality Maxim):努力说真话。
(1)说话者要说真话,不要说假话;
(2)不要说缺乏证据的话。
3.关系准则(Relation Maxim):说话要有关联、切题。
4.方式准则(Manner Maxim):说话要明白清楚。
(1)避免晦涩;谈话者所说的话应清楚简要,有条理;
(2)避免歧义。
(3)简明扼要;
(4)井井有条。
在具体的言语交际中,说话者会根据具体情况,谈话的内容、听话者的身份、说话的场合,着重遵守某一准则或违反某一准则,听话者从中推导出“会话含意”,即根据语境研究话语的真正含义,解释话语的言下之意,弦外之音,而不是从语言系统内部(语音,语法,语义等)去研究语言本身表达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