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检和考察
1.根据岗位计划招聘人数,在考试合格的人员中,按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依次等额确定体检、考察对象。体检对象最后一名成绩出现并列的,一并纳入体检和考察对象。
2.由区聘员管理办公室统一组织体检或由本人提供三级甲等以上医院体检中心出具的健康体检证明,体检标准及项目参照公务员录用标准执行,费用自理。凡在体检中弄虚作假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应聘者,一经查实,即取消聘用资格。
3.考察主要采取政审的方式进行,由应聘人员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书。
4.因体检、考察不合格的,以及因拟聘用人选自动放弃而产生空缺的招聘名额,从报考该岗位且成绩达到笔试合格线的报考人员中按照考试总成绩由高到低确定递补人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