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
1.受过刑事处罚或劳动教养的。
2.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
3.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4.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有关专门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5.受处分期间或者未满影响期限的。
6.未满最低服务年限(含录用时职位明确要求最低服务年限)或对公务员(参公人员)工作地区、工作单位、单位机构层次等有限制性规定的。
7.尚在新录用公务员(参公人员)试用期内的。
8.报名人员与所报考单位构成《公务员回避规定(试行)》中任职回避情形的。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明确要求或所在机关约定(含录用职位约定)最低服务年限的,必须按其要求或约定执行。除此之外,其他服务年限按照以下规定执行:(1)23个省级扶贫开发重点县工作人员:达到当地组织人事部门规定最低服务年限的,可以报名。其中2013年11月15日之后新录用的工作人员最低服务年限为5年。(2)乡镇机关工作人员:2014年2月18日之后新录用的乡镇公务员在乡镇机关最低服务年限为5年,其中在录用的乡镇机关最低服务年限为3年。
符合报名条件的中央、省垂直管理系统在福州市及各县(市、区)的直属或派驻机构公务员(参公人员)在所在系统的最低服务年限,按国家和所在系统有关规定执行。
报名人员如同时受到两个以上服务年限限制的,按时间长的服务年限执行。